电脑检测是问题机会怎么样(医疗纠纷鉴定报告出来了,重新鉴定机会大吗?)
经常有当事人在鉴定报告出来后,想要重新鉴定,问林律师怎么争取?通常林律师在没有看到报告内容的时候就告知,没有机会了,因为就林律师处理过、接触过的上千例医疗纠纷案件来说,也只有个位数的案件重新鉴定了,那么这极少数的案件是有哪些情形让法院准许重新鉴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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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都要求重新鉴定。
林律师遇到一个案例,双方都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并没有对鉴定意见书的合法、合理性进行评价(没有出判决书无从知晓法官的想法,想必也认为鉴定意见不合理),但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同意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不过强调不会有第三次鉴定了。
二、鉴定机构撤回鉴定意见。
林律师见到一个当事人咨询的奇葩案例,鉴定结论对患方有利,但遭到医院强烈不满,直接将鉴定机构投诉到司法厅,不过客观来说鉴定意见确实存在很大瑕疵,鉴定结论的得出依据不足,完全不符合当时的临床指南,鉴定机构也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发函给法院,要求撤回鉴定意见,返还鉴定费,理由是“水平有限,自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三、鉴定程序确实存在瑕疵或违法。
林律师代理过一个案件,关键点在于医院乳腺B超漏诊,未发现数公分大小的结节(因为漏诊患者后面诊断是乳腺癌晚期失去手术机会),这么大结节漏诊在临床上是很少见的,B超医生水平很低,起诉前患方要求拷贝B超影像底图(一般会保存在医院B超电脑里,有十余帧),但是医院拒绝,起诉到法院后,医院仍然拒绝提交,法院遂指出,如果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再责令医院提交。案件移送鉴定机构后,患方在听证会上强调了B超漏诊,要求鉴定人进行影像学诊断,如果医院不提交底图,要求其在鉴定报告上说明。但鉴定机构头铁,以纸质B超报告为基础,只鉴定了一个轻微责任(没有告知患者具体复查时间),也没有对B超是否漏诊进行说明。患方对鉴定意见非常不服,要求鉴定机构对B超底图进行补充鉴定,法院也采信患方观点,B超影像应当作为鉴定材料补充鉴定,于是督促医院提交了底图,但鉴定机构回函法院,指出不会进行补充鉴定,不管B超有无漏诊,不会更改鉴定意见。显然这家鉴定机构存在违法,不愿意请B超专家会诊,有意不进行影像学诊断鉴定底图,对补充鉴定委托事项视而不见,“懒到家了”,后面法院准许患方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林律师还遇到一个案件,在给患者进行伤残鉴定查体时,只有一个法医在场,然后出具了包含伤残等级在内的鉴定意见书,而在查体时,患方进行了录像。患方对鉴定意见不服,指出鉴定机构违反鉴定规则,查体时只安排了一个法医(应当不少于2个),鉴定程序不合法,法院采信了,准许了患方重新鉴定的申请。
林律师曾经待过的一个律所有一个代理医方的案子鉴定结论被患方推翻,是因为鉴定人之一是持有律师证的法医,律师证就注册在林律师待过的这个律所,患方认为鉴定机构违反了鉴定人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法,法院采信了这一观点。
四、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合理。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合理的前提通常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很合理,有理有据地说出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但要能在鉴定报告出来后说服法官接受这一点是非常难的,因为要不采信鉴定意见,必须经审委会批准才可以,那就是说鉴定意见本身硬伤很大才有机会。林律师只见到过一个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合理重新鉴定的案例,而且该案例还经历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确实和司法鉴定结论相差很大,司法鉴定机构的水平确实很差。
五、有新证据证明鉴定材料系伪造。
实践中如果做了医疗损害鉴定再来申请病历真伪性鉴定,法官基本上不会准许,但是如果患方自己找到新证据成功举证医院伪造病历,则可以推翻鉴定结论。林律师庭外指导过一个再审案例,鉴定意见出来后,患方不服,因为预计主要责任只鉴定了次要责任,同时认为医院伪造了手术同意书(股静脉穿刺)签名,遂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不准许并按次要责任判决,患方则在二审提交了自己单方面委托的笔迹鉴定,鉴定医院伪造签名,二审法院不采信。患方提起再审,再审未通过,再提起检察院抗诉,抗诉成功,发回重审,重审准许了患方笔迹鉴定申请,鉴定结论是伪造了笔迹,法院认定医院伪造病历,于是推翻了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并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这个案件很曲折,但也很特殊,一般法院都不会准许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出来后再针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检察院认为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于是抗诉成功。
综上所述,实践中能够重新鉴定的机会是很小的,因为要满足法定理由是很难的,建议鉴定意见出来后,将精力放到让法官增加赔偿系数问题上比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