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直播伴奏用原唱怎么样(从斗鱼冯提莫播放音乐侵权案看直播及短视频中音乐的使用)
在秀场类直播及短视频中,音乐作为最喜闻乐见的娱乐元素,往往发挥重要的烘托气氛并吸引关注的作用,通常表现形式为直播中翻唱歌曲或播放背景音乐,录制歌唱类短视频等,本文就斗鱼主播冯提莫直播时播放背景音乐构成侵权一案,引伸开来,探讨直播及短视频中音乐使用的版权问题。
冯提莫
案情介绍:
斗鱼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编号为71017的直播间进行在线直播,其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超。在时长为1分10秒播放歌曲《恋人心》的过程中,主播冯提莫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本案原告音著协主张斗鱼公司在未征得歌曲《恋人心》词曲作者及音著协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使用音著协管理的《恋人心》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在线传播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成立,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维持上述判决。
分析: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却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主要在于把“直播平台”排除在“避风港原则”适用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直播平台并非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播平台之后再想通过这一点为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抗辩将变得十分困难。法院清晰地指出:
斗鱼公司就直播方收到的每笔虚拟礼物以数量为计价单位,且以一定的比例为价值基准进行兑换结算,作为支付给直播方的服务费用。在直播当时、在线点播观看视频及不观看视频时,平台用户都可以选定主播房间号进行打赏,对于打赏收益,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
故斗鱼公司才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
根据前述内容,斗鱼公司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故其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进行删除的行为不能免责,斗鱼应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而不应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放弃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承担其应负的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
总结下来主要有2点:
一是主播与平台间签有主播协议,存在强关联。实践中,主播协议中对于直播成果的归属往往有不同的规定,像斗鱼是约定主播成果归平台所有,其他有的平台则通常约定对直播成果有较大的使用权限,无论哪一种约定,都意味着平台并非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是主播与平台间对收益进行分成,平台从直播中能够直接获取收益,这本身就赋予平台更高的注意义务。
引伸
音乐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种常见的作品类型,实际上涉及的权利类型是比较复杂的,关系到几个相关方:词、曲作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平台要合法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一首歌曲,需要取得以上所有相关者的许可,现实中各个权利的权利方又是相对分散的。就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如果歌曲《恋人心》的演唱者魏新雨及歌曲的录音制作者(通常为唱片公司)去起诉斗鱼公司,相信依然可以胜诉并取得赔偿。之所以音著协仅主张词、曲作品的权利,是因为其只与词曲作者张超有代理关系,有权代表维权。
直播和短视频中对于音乐更为常见的使用场景是翻唱歌曲,即使用歌曲伴奏在直播中演唱或录制短视频。那么,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哪些权利和相关方呢?
由于歌曲伴奏并不含有歌曲的原唱,因此显然无需取得原有表演者的许可。
此外,有必要对涉及到的权利类型进行定性,从而进一步判断需取得哪些相关方的许可。
所谓的互联网直播,按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定义,为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在直播中演唱歌曲,为典型的直接呈现表演的行为,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为无法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欣赏表演,所以,该行为不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内。这一点上与翻唱歌曲录制成短视频传播就有了区别,短视频的传播并不具有实时性,属于交互式传播,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行为,但这里的“表演”并不涉及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权的定义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根据我国立法者对表演权的解释,表演权规制的2种行为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包括的范围比较广,使用录放设备公开播送录有表演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就属于机械表演,如宾馆、饭店、商店、歌舞厅为顾客播放音乐、歌舞表演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机械表演全部是针对现场公众进行。在是否涉及表演权这一点上,翻唱歌曲类短视频与直播中演唱歌曲是同样道理,均不涉及表演权。
基于以上,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应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权利”,翻唱歌曲类短视频应适用《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样一来,涉及的相关方就变得比较清晰了,在直播中使用歌曲伴奏只需取得词曲作者的授权,而无需取得录音制作者的授权,因为《著作权法》中只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并未赋予兜底权利。
而在短视频中使用歌曲伴奏,则需同时获得词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