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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创新环境监管服务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2019年6月至今相关生态环境创新监管服务举措。据悉,温州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现阶段正积极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环境执法+优化服务”双管齐下,按照“谁破坏,谁赔偿”生态赔偿制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力争为推进五美新温州建设增添改革动力,为温州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生态力量。

温州创新环境监管服务 这些破坏环境的案例全都栽了

图/视觉中国

温州市创新环境监管服务十大典型案例

一、八大举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今年三四月份,疫情形势向好之时,企业开展复工复产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温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扎实开展帮扶企业活动,疫情期间,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推行惠企轻装减负措施、实施生态环境执法分类监管、优化环境信用评价动态服务、刚性兑现涉企环保政策、推广“环保管家”服务模式、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实施服务企业示范行动”等八项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如鹿城分局跨区“特事特办”,特殊时期为医疗企业解决医疗耗材生产废水处置问题;洞头分局开通“云服务”模式,为二十多家企业线上授课,推动持证排污全覆盖;龙湾分局灵活运用“环保管家”服务优势,派专人进驻相关企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排污达标。根据数据统计,今年3至4月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与做好环保服务工作4524家次,收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常态化防控下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开了一个好头。

二、危险废物渗漏液渗漏,赔偿金达150万

2019年9月4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在温州人立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固废1号贮存仓库内部东侧的合成革精馏残渣(液)导流收集沟中段部位约有3米长的防渗漏设施存在明显破损并塌陷,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确认,该部位存在废水渗漏排放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30万元的基础上,多次与人立环能公司进行磋商,于12月20日达成赔偿协议,由温州人立环能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共计达150万。

在该案中,对人立环能同时启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磋商,赔偿金额达150万,是目前温州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震慑作用。该案在温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实践的情况下,立足实际,由易到难,经过多轮磋商探寻出最合适的赔偿方案,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

三、非法捕猎雪鳗,主要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成县公安刑侦大队在办理吴某某偷窃案中发现,2018年12月17日,吴某某等4人还涉嫌在文成县峃口镇等地非法捕猎、收购、出售珍惜、濒危野生动物花鳗鲡案(俗称:雪鳗)。经鉴定,该花鳗鲡濒危等级为濒危,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目前,主要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非法猎捕花鳗鲡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生物多样性保护,2019年6月28日,赔偿工作部门文成县农业农村局和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达成协议:案件金额共计3.3万元。

该案中,检察机关、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并一起组织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有力促进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多部门联动合作。

四、废水排放十倍以上重金属铜、镍,严重污染环境

2013年2月份至2018年8月期间,陈某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经营瑞安市鑫豪不锈钢制品厂。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生产、加工铜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厂房后门墙洞排入外界,经检测,其中排放的重金属铜、镍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排放的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8年11月1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4月,瑞安市鑫豪不锈钢制品厂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21.57万元。

该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送了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联动和配合,拓宽了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来源。

五、超标排放,废水直排瓯江

2019年12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藤桥镇的温州市亚炯沙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流入沉淀池后将废水直排瓯江。经检测表明,排放的废水中pH值、悬浮物超标。当事人温州市亚炯沙石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0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入河排污口,十五日内恢复原状,罚款10万元,在此基础上,经司法确认,该企业还应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8.49万元。

该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温州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具备了强制执行力,若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多次拔插废气分析仪采样管,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瑞安市大能环保科技公司以BOT形式承包了某印染园区公司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因脱硝设施老化和管理不规范,氮氧化物无法稳定达标排放。为了逃避监管,2020年3月下旬开始,瑞安市大能环保科技公司职工郭某、汪某和白某等人就多次以拔插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的采样管方式,来拉低氮氧化物自动监控数据的时均值,造成氮氧化物监测时均值达标排放的假象。公司项目经理孙某,在明知道废气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仍纵容和指使工人对废气自动监控分析仪进行拔插采样管操作,同样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该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是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本案是温州地区首起涉气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团伙犯罪刑事案件。

七、倾倒危险废物,溪水呈乳白色

2020年3月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紧急出动,在该县钱库镇龙山村顺岭山坡处,发现5个废弃的装有胶水的塑料桶,地面乳白色胶水,通过渗坑方式沿山体排入下面溪流,导致溪水呈乳白色。案件发生后,苍南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地毯式排查,最终确定苍南县延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叶某雇佣罗某非法转移并处置5桶胶水。经检测机构鉴定,该5桶胶水属于危险废物。

该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司机罗某和其兄罗某、企业负责人项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温州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对苍南县延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处罚41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起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生态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发挥各自侦查手段,最终成功破获此案。

八、16次500多吨废旧铅酸蓄电池跨省转移

2020年4月28日,永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线索,对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浙江黄氏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至6月,该公司从个体散户手里收购了一批废旧铅酸蓄电池,累计有563.69吨(价值约500多万元),这些废旧铅酸蓄电池因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法按正常渠道外售转移,为谋取暴利,该公司通过中间商联系到江西金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于2019年1月份至6月份,分16次将563.69吨废旧铅酸蓄电池跨省非法转移给江西金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该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依法对浙江黄氏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10万元,并将案情通报给江西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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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案数量大、转移次数多、转移区域跨度广、时间长均属典型,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予以从重处罚。

九、涉嫌污染环境罪、私自拆毁查封封条

2020年3月4日,苍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反映灵溪镇埭头村一处非法作坊环境污染严重。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该作坊加工点主要从事金属标牌蚀刻与电镀加工,现场虽未生产,但有废水直排痕迹,执法人员现场对镀槽、渗坑点等多处进行采样取证。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加工点采集的多份水样中总铜浓度最高超23.4倍,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随着公安部门介入,两名涉案嫌疑人章某某、陈某某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根据涉案人员交代,嫌疑人同时还涉嫌撕毁封条和变卖查封物品等违法行为。

该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公安部门依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章某某、陈某某等人刑事拘留。因损毁行政执法机关封条并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苍南县公安部门依法对陈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六日。

许多小作坊人员在进行废水偷排等环保违法行为时,虽明知其行为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但对污染后果及违法成本不以为然,本案再次给少数不法业主敲响了警钟。同时,擅自撕毁封条也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十、废水通过水沟直排

2020年4月1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瑞安市华维冷挤压有限公司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通过水沟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排外环境。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因子pH值、锌、镍、总磷、氨氮、悬浮物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其中重金属锌和镍均超标十倍以上,已构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该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目前,该公司已查封,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查处,再次提醒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要合法经营守法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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