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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电脑算账工作怎么样(下班以后还要盯着微信完成工作,算不算加班?)

昨天看到有阿里天猫国际的员工加班猝死的消息,想到以前写过一篇关于下班以后单位使用微信来指挥加班到底合不合法,今天翻出来整理修改一下。

下班还要盯微信完成工作任务属不属于加班?该不该付加班费?

首先有两个关键词:下班、盯。其次再谈下班以后还要盯微信算不算加班,该不该付加班费。

需要明确的概念,单位对员工要求的工作时间是固定时间,比如几点到几点,还是规定了弹性工作时间,以完成一定量的任务为准,不限制上下班时间。

先说下班。如果是固定工作时间,下班是有明确时点的,但工作任务有其时间上的要求,未必能在下班前完成,往往就需要加班。现在有的工作不一定要在单位的办公室内做,可以在电脑或手机这些移动设备上做。有时一个项目是集体行动,项目组成员分散在不同的地点,如果在线上做,就需要有一个传递信息的渠道,目前最便捷的就是微信。但下班时间过了,员工已经离开单位了,还需要通过微信来获取工作上的信息并立刻投入去做,实际就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就是在加班,这点是没有疑问的。

再说盯。这个动词表示员工在下班以后查看微信消息是需要长时间持续的,要时不时地看消息,通过微信传递的信息来做手头上的事情,而不是看两眼就完事了。这个盯的时间多长,手头的活做了多久,盯微信和完成工作任务是相关的,就应该算加班,因为员工牺牲了休闲时间来根据微信指令完成工作目标,利用下班时间做着上班时的任务,应该就是加班,而加班的地点不一定非得在单位场所内。

下班以后还要盯着微信完成工作,算不算加班?

再来说说该不该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里面的劳动定额标准是多少?不管是央企、国企还是民企,有多少是根据工作时间来确定劳动定额的吗?我想绝大多数的工作量在工作时间内是难以完成的,或多或少要占用下班时间。而这个占用了下班时间来完成的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给员工的,就应该支付加班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会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特别是央企国企,但作为员工很清楚,这项工作是交给你的,你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是交不了差的,甚至有可能因为你一个人的延迟而影响了整个项目进度,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你只能延迟下班时间接着做,而员工不可能每次延迟都记下来和单位一笔笔算账,员工属于弱势群体,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和单位撕破脸。除非像这位李女士这样,在离职的时候提出延迟加班的问题。

该不该付加班费?

从我了解的情况看,有的单位是将加班因素考虑了,但不是按加班时长来计算,这个太麻烦了,需要有人或软件专门统计,单位只是对经常加班的岗位提高了工资和绩效,比如财务、安保等,需要经常加班,能承受经常性加班并且坚持下来的人,都是吃苦耐劳的人,对这样的老实人不能无视他们的付出,所以对部分特殊岗位提高薪酬实际就是变相地支付加班费。

如果单位无法精确计算下班后延迟的工作时间,可以采用人文关怀的方式,比如给员工提供晚餐、水果牛奶什么的,如果员工是在家里加班,而且是经常性发生,可以采取提高待遇的方式,总之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否则谁能在这个单位干得长久?

员工与单位之间就加班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一般先仲裁,仲裁不服再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很多,因为国内企业在执行《劳动法》时或多或少存在瑕疵,法律从人文关怀角度,只要劳动者没有违法,裁判劳动争议案件时,是倾向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单位最终还是要支付成本,最大的损失是声誉,包括在职的员工也看在眼里,以后他们离职的时候也会学着做,单位将对仲裁和诉讼事项应接不暇,损失的还是单位。

下班以后还要盯着微信完成工作,算不算加班?

工地电脑算账工作怎么样(下班以后还要盯着微信完成工作,算不算加班?)

劳动者体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是有限的,需要一个宣泄的窗口。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以上两条都说明了国家在制订《劳动法》时是充分考虑了劳动者身心承受能力,而实际当中能做到每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单位特别是互联网公司,以及民企和一些工作任务重的央企国企都做不到,那就应该考虑是不是多在待遇和人文关怀上想办法补偿员工。

现在的人压力大,很多时候是在超负荷强度下带病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一味要求员工无偿付出,或者有偿支付了加班费,但没有考虑到他们的身心承受能力,甚至压榨他们的血汗,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35岁现象让一些大厂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法》,找法律漏洞,采取让员工先主动离职再重签合同的办法,员工为了生计不敢违抗,只能被动长时间、超体力地工作,产生各种疾病甚至“过劳死”的悲剧时有发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现象,作为用人单位应该看到,员工的人格是有尊严的,体力也是有限的,即使给了经济补偿,但是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钱已经不管用了,需要的是一个宣泄的窗口,而不是采取堵和压的方式来激化矛盾、引发悲剧。

下班以后还要盯着微信完成工作,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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